某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时,弱电部分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现弱电部分拟分为两个标段招标,两个标段金额合计超过400万元。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属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